木材產品分類與利用方式
木材產品分類與利用方式
國立宜蘭大學森林暨自然資源學系卓志隆教授
近年來全球每年木材消費量約為40億立方公尺,其中約50%作為建築、家具、造紙與紙板等工業用途使用,另外50%供作取暖、煮食、發電等能源使用。本文依2017年聯合國糧農組織(Food and Agriculture Organization of the United Nations; FAO)針對林產品的分類與定義說明木材可被利用的方式:
ㄧ、 初級產品(Primary product)
1. 原木(Roundwood)
(1) 木質燃料(含薪炭材)(Wood fuel, including wood for charcoal)
供為加熱、煮食及發電等用途之原木,包括從樹幹、樹枝及樹的其他部位,收穫之原木可作為薪炭材或供為木炭、木質顆粒與團狀物之製造用。
(2) 工業用原木(Industrial roundwood (wood in the rough)
木質燃料用原木除外,包括製材用原木、捲切或平切單板用原木、紙漿與粒片板或纖維板用原木材及其他工業用原木。工業用原木依樹種來源區分為針葉樹工業用原木及非針葉樹工業用原木。
2. 木炭(Wood charcoal)
透過部分燃燒或應用外部熱源而使木材炭化。可作為燃料;冶金提煉時的還原物;吸附劑;過濾用材料等。包括果殼炭與果核炭,不包括竹炭。
3. 木片、粒片及木材殘餘物(Wood chips, particles, and wood residues)
木片、粒片定義為木材被加工製成小型尺寸,可適用於紙漿、粒片板或纖維板製造;或做為燃料;或其它用途,不包括在林地直接將原木加工成木片。木材殘餘物為林產品加工之後剩下的副產品,包括製材廠的廢材、邊皮材、切邊材和切端材、捲切單板用原木芯材、破損單板、鋸屑、木工和細木工加工下腳料等,不包括在林地直接將原木加工者。
4. 木質顆粒與團狀物(Wood pellet and agglomerates)
木質顆粒為經由直接壓縮或添加重量百分率3%以下黏著劑所製造之圓柱體型之團狀物,其直徑在25 mm以下;長度在100 mm以下。木質顆粒以外之團狀物包括如煤球等產品。
5. 製材(Sawnwood)
原木經過縱鋸或型削等方法加工製成厚度超過6 mm的製材品,包括刨平、未刨平、縱接等形式的厚板、大梁、托梁、板材、椽條、小方材、板條、箱板和規格尺寸製材品等。但不包括地板材、枕木及裝飾板條(如已製成舌榫、槽榫、嵌槽口、去角、製V型接口、製連珠、成型、製圓邊或類似加工等產品)。
6. 木質板類(Wood-based panels)
包含單板、合板、粒片板和纖維板等木質板類。
(1) 單板(Veneer sheets)
作為合板用或層積材結構及其他木材用單板,經縱鋸、平切或旋切切削(不論是否經刨平、 研磨、拼接或端接)加工為厚度均勻且厚度不超過6 mm之產品。可使用於製造合板、層積結構材料、家具、單板容器等的木材。
(2) 合板(Plywood)
由相鄰各層單板間木理約略相互垂直組合,並利用膠合劑在一定溫度及壓力下壓製而成。兩側之單板品質通常相對於合板之芯板成對稱排列,芯板可為單板或其他材料。產品種類包括單板製合板 (用兩層以上的單板膠合所製成的合板,相鄰單板間的木理一般相互垂直);木芯板 (即合板中間層厚度一般比其他曾大之實心合板,中間層由並排的窄板、短木塊或木條組成,不論是否膠合);蜂窩板(中間層為蜂窩結構的合板);板類心合板(合板芯板或其他層是由實木或單板以外之材料製成的合板);單板層積材(Laminated veneer lumber, LVL)。但不包括木理一般為平行層積膠合之集成材(Glulam)。
(3) 粒片板、定向粒片板及其他(Particle board, OSB and Others)
粒片板是由小木片或其他木質纖維材料(如方薄片、長薄片、碎片、束狀薄片、碎條、 刨花等),利用有機膠合劑結合下列一種或幾種加工條件(如加熱溫度、加壓壓力、濕度、催化劑等)所製成之板類。產品種類包括定向粒片板、方薄片型粒片板和亞麻粒片板。不包括利用無機膠合劑製成的粒片板及其它粒片板。
(4) 纖維板(Fibreboard)
纖維板由木質纖維或其他植物纖維交織成型之產品,主要結合力來自於纖維間之交織作用與纖維間固有之膠合作用力,亦可於製造過程中添加膠合劑或添加劑。纖維板形狀包括平板狀與模製成型兩種。產品種類包括由濕式法製成密度0.8 g/cm3以上之硬質纖維板(Hardboard);由乾式法製成之中密度纖維板(Medium density fiberboard;MDF)或密度0.8 g/cm3以上之高密度纖維板(High density fiberboard;HDF);由濕式法製成密度0.8 g/cm3未滿之纖維板,包括中密度纖維板與輕質纖維板(Insulation board)。
7. 木漿(Wood pulp)
將製漿用原木、木片、粒片、木質殘餘物或回收紙等材料,利用機械方法或化學製程所生產出之纖維材料,可進一步被加工成紙、紙板、纖維板或其他纖維產品。木漿種類包括機械木漿(Mechanical wood pulp)、半化學木漿(Semi-chemical wood pulp)、化學木漿(Chemial pulp)、溶解級木漿(dissolving wood pulp)等。
( 1 ) 機械木漿(Mechanical)
利用機械方法將製漿用原木或木質殘餘物磨解成纖維,或木片、粒片透過精煉等方法獲得之木漿。這種木漿也稱作磨木漿和精磨木漿可分成漂白及未漂白兩類。產品種類包括化學機械漿和熱磨機械漿。
( 2 ) 半化學木漿(Semi-chemical)
將製漿用原木、木片、粒片或木質殘餘物經過一連串機械和化學處理而製成的木漿,先利用化學藥劑使木材原料結合力降低,再利用機械方法使纖維分開,可分成漂白或未漂白兩類。產品種類包括化學磨木漿、化學機械木漿等。
( 3 )化學木漿(Chemical)
將製漿用原木、木片、粒片或木質殘餘物經過一連串化學處理過程所製成的木漿,可分成漂白、半漂白或未漂白三類。產品種類包括硫酸鹽木漿(Sulphate wood pulp; Kraft pulp)、蘇打木漿(Soda wood pulp)、亞硫酸鹽木漿(Sulphite wood pulp)。不包括溶解級木漿。
( 4 ) 溶解級木漿(dissolving wood pulp)
將具有特定材質的木材製成α-纖維素含量(通常含90%以上)很高的化學木漿(硫酸鹽木漿、蘇打木漿或亞硫酸鹽木漿),此種木漿一般會經過漂白,適合造紙以外的其他用途,主要是以纖維素型態製造合成纖維、纖維素塑膠原料、硝化纖維棉塗料、炸藥等產品。
8. 其他紙漿(Other pulp)
以廢紙(回收紙或回收紙板)或非木材之外的植物纖維材料(稻草、竹子、蔗渣、茅草、蘆葦或其他草類、短棉絨、亞麻、大麻等 )製成的紙漿,用於紙張、紙板和纖維板之製造。
9. 回收紙(Recovered paper)
為了再利用或貿易而收集的廢紙和碎紙片或紙板。種類包括已用於原來用途的使用過之紙張和紙板及紙張和紙板生產過程中產生的殘留物。
10. 紙及紙板(Paper and paperboard)
產品種類包含繪圖紙、家庭用紙及衛生紙、包裝材料用紙及其他紙張及紙板,但不包括紙盒,紙箱,書籍和雜誌等紙製品。
二、 二次加工產品(Secondary processed wood and paper products)
1. 二次加工木質產品(Secondary wood products)
(1) 進一步加工製材品(Further processed sawnwood)
沿著製材品材邊或材面進行縱切(包括用於鑲嵌地板但未組合之木條或飾條)且經連續型削(舌榫、槽榫、嵌槽口、去角、製V型接口、製連珠、成型、製圓邊或類似加工),且不論是否經刨平、研磨或縱接的製材品。但不包括竹製產品及材面經刨平、研磨處理以外的加工木材。
(2) 木質容器(Wooden wrapping and packing equipment)
裝貨用之木箱、木盒、條板箱、木桶及類似木製包裝容器;纏繞鋼纜用木軸;木製墊板、箱型墊板及其他可承載重量之木板;木製墊板圍框;各種木製箍桶、琵琶桶、大桶、盆、其他木桶及其配件,包括桶板。
(3) 家庭,裝飾用木器(Wood products for domestic/Decorative use)
供畫像、相片、鏡子或類似用品之木框;木製餐具與廚具;細工鑲嵌用木製品;木製珠寶箱;木雕刻品及其他木質裝飾產品。
(4) 建築用細木製品及大木作產品(Builder's joinery and carpentry of wood)
包括木窗、木門、鑲空格子木板、集成材、已組合完成之鑲嵌地板、木瓦及屋頂板等。
(5) 木製家具 (Wooden furniture)
木製框架之椅類座物,但排除可轉換為床類傢俱之椅製家具、旋轉型椅類、醫療用椅。其他非椅類之木製家具,如辦公用、廚房用、寢室用及其他木製家具等皆涵蓋在內。
(6) 預製木質建築框架(Prefabricated buildings of wood)
由木製結構材、樓地板、外牆及其他具特徵性木材結構單元組成之預鑄式房屋。
(7) 其他木製品(Other manufactured wood products)
木製工具、工具柄、掃帚或刷子的柄;木製靴楦、鞋楦;木製衣架、棺木、箍木、木劈柱、木椿、木絲、木粉、緻密化木材或其他木製品。
2. 二次加工紙製品(Secondary paper products)
二次加工紙製品包括所有可以使用之紙製品。
(1) 組合紙及紙板(Composite paper and paperboard)
利用膠合劑將紙或紙板黏合為捲筒或平板狀且表面未經塗佈或浸漬的組合紙及紙板,不論其內部是否有強化處理。
(2) 特別塗佈紙(Special coated paper and pulp products)
產品包括所有經塗佈、浸漬、被覆、表面著色、表面裝飾或印刷的捲筒或平板狀紙、紙板、纖維素絮紙或纖維素纖維網,如焦油,瀝青或柏油紙及紙板,但不包括組合紙及紙板。
(3) 家庭用紙和衛生紙(Household and sanitary paper, ready for use)
包括衛生紙及類似用紙、纖維素絮紙或纖維素纖維網,家用或衛生用紙,製成捲筒狀者之寬度不超過36 cm,或依尺寸或形狀裁切者。產品種類包括紙手帕、面紙、紙巾、桌巾、餐巾、嬰兒用尿布、棉球、床單及供家庭、衛生或醫院用之類似製品、衣物及服飾附屬配件等。
(4) 紙製包裝容器(Packaging cartons, boxes, etc.)
包括由紙、紙板、纖維素絮紙或纖維素纖維網製成之紙箱、紙盒、紙匣、紙袋及其他包裝容器;辦公室及商店等用之紙或紙板製之文件盒、信件托盤及類似產品。
(5) 其他 (Other articles of paper and paperboard, ready for use)
包括壁紙及類似糊牆紙、窗用透明紙、以紙或紙板為基材之覆蓋物;所有的辦公相關用紙,如信件、文件存儲以及相本的各種標籤;紙漿、紙或紙板製之線軸、線管及其類似品(不論是否穿孔或硬化的紙或紙板);其他紙張、紙板、纖維素絮紙及纖維素纖維網紙等有關 的產品。複寫紙及轉印紙亦包括在本分類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