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木檢尺之目的為確定原木材積,檢尺的範圍包括長度、直徑及材積之計算或利用容積重量轉換為材積。
我國原木檢尺規定如下:
1.材積
原木材積以立方公尺為單位。於測定造林木針葉樹原木,計至單位以下三位為止;於測定造林木闊葉樹原木、山造角材及依棚積法測定之材積,計至單位以下二位為止,餘數均四捨五入,但指定尺寸者不在此限。如每根(每塊)之材積四捨五入至單位以下二位或三位均為零者,則計至單位以下三位或四位為止,第四位或第五位四捨五入,依此類推。如無法測計原木材積時,得憑其重量換算材積,主要造林木樹種用材及枝梢材容積重量表如表1所示。
表1 主要造林木樹種用材及枝梢材容積重量表
樹種類別 | 樹種 | 容積重量(kg/m3) | |
用材 | 枝梢材 | ||
針葉樹 | 柳杉 | 1079 | 1553 |
杉木 | 790 | 1651 | |
琉球松 | 1255 | 1639 | |
馬尾松 | 1094 | ||
闊葉樹 | 柚木 | 1087 | |
相思樹 | 1144 | 1217 | |
鐵刀木 | 1110 | 1223 | |
泡桐 | 794 | 809 | |
千年桐 | 779 | 990 |
2.長度
造林木針闊葉樹原木長度以首末兩端之最短垂直角之連接直線為準,以公尺為單位,計至單位以下一位,長度未滿20公分倍數之餘數不計,例如量測長度為3.76公尺,計為3.6公尺;5.52公尺計為5.4公尺,但經主管機關指定造材長度者或依買賣雙方約定者,按照造材規格指定長度為準。原木最短直線長度之ㄧ端如有4公分以下長度之削端及延寸、根張或伐木倒口部份,均不計其長度。
3.直徑
就原木不含樹皮之木質部部分進行直徑量測。造林木原木直徑以其正長斷面最短之直徑與其成直角之直徑平均求之,如原木斷面形狀不規則時,應連測多個徑平均求之,各直徑測定讀數計至單位公分,平均數未滿2公分倍數之餘數去除,如連測25.8公分及30.5公分二相互垂直之直徑,測定讀數計為25公分、30公分,二者平均得27.5公分,計算原木材積之直徑為26公分。
4.山造角材
山造角材測定厚度、寬度時,應測定最小鋸口面,測定讀數計至單位公分,餘數去除,例如21.9公分計為21公分計算材積。
5. 造林木原木材積計算公式
(1).材長未滿5公尺:材積=(末端直徑)2×長度
(2).材長5公尺以上:材積=(首末平均直徑)2×0.79×長度
(3).山造角材:材積=寬度×厚度×長度
(4).棚積:材積=棚高×棚寬×材長×0.7
6. 造林木原木幹空材積
幹空為空洞、抽心、抹香腐、麥稈腐、無償藕朽、鋸口腐朽及蟲蛀所據有之材積,如原木斷面一端之幹空面積相加換算之直徑滿6公分時,應由原材積扣除之;若原木斷面發生藕朽處之空隙超過該處面積50%以上,稱為無償藕朽,依幹空方式處理,藕朽處之空隙未達50%者,稱為有償藕朽,不得扣除材積。
一端幹空依照斷面直徑測定法平均其直徑,貫通者取首末兩端平均直徑;幹空於一端有二處以上者,以各該面積相加換算為直徑,幹空如僅在根張部位者則不計。幹空材積計算方式如下:
(1).造林木原木長度5公尺以上:
①一端幹空:(一端幹空直徑×1/2)2×0.79×材長,
②兩端幹空:(幹空首末平均直徑)2×0.79×材長。
(2).造林木原木長度5公尺未滿:
① 正常原木(首末直徑相差1/3未滿)
一端幹空:(一端幹空直徑×1/2)2×材長,
二端幹空:(幹空首末平均直徑)2×材長。
② 異常原木:首末徑相差在1/3以上者。
一端幹空:(一端幹空直徑×1/2)2×0.79×材長,
二端幹空:(幹空首末平均直徑)2×0.79×材長。
文章提供:卓志隆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