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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質建材之防火法規要求

木質建材運用在構造別與室內裝修之規定,主要需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四章木構造及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三章建築物之防火的要求

1995年台中威爾康餐廳大火,開啟台灣對「建築及消防等防火法規」的嚴格執行與將常見使用「防火材料」商品納入經濟部應施檢驗的強制管理;例如1998年開始將「耐燃建材」及「建築用防火門」列入應施檢驗項目,及2006年將「防焰建材」辦理符合性聲明的作業規定開始,木質建材若宣稱具有防火、耐燃與防焰等性能,就需依此相關法規進行管制,例如「木質防火門」、「耐燃合板」及「防焰合板」等,否則須納入內政部營建署「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性能規格評定」的管制 (如圖1)。

此外經濟部標檢局為回應立法院提出,有關進口木質人造板材釋放游離甲醛造成國人身體健康的危害,2007年開始陸續將「合板16品目」、「中密度纖維板6品目及粒片板9品目」、「複合木質地板、條狀地板、方塊地板及鑲嵌地板10品目」、「裝修用集成材、化粧單板貼面裝修用集成材、結構用集成材及化粧單板貼面結構用集成柱22品目」等商品之甲醛釋出量及標示納入商品驗證項目。

茲將該等木質建材的法規要求,分敘如下:

(1)   商品檢驗法強制要求:

經濟部標檢局的商品檢驗法係為了促使商品符合安全、衛生、環保及其他技術法規或標準;又為促進經濟正常發展:避免國外低劣產品傾銷,協助產業根留台灣與保護消費者權益等目的而規範之。屬經濟部公告之應施檢驗品目,應於運出廠場或進入市場前完成檢驗程序;依風險管控的不同檢驗方式與對應標籤,一般商品檢驗分成T字軌的型式認可的逐批檢驗、R字軌的驗證登錄、M字軌的監視查驗與D字軌的符合性聲明等。現行各項應施檢驗商品與驗證方式如下表1。木質建材若歸建築裝修耐燃材料屬驗證登錄商品,需針對耐燃性、甲醛示出量與標示進行檢驗;若歸木製品屬型式認可商品,則需進行甲醛示出量與標示的檢驗。

(2) 木構造技術規範:

建築技術規則的木構造規定主要依據建築構造編第四章木構造(第171條至第234條)。第171條明白揭櫫,以木材構造之建築物或以木材為主要構材與其他構材合併構築之建築物(木構造建築定義);若規則仍有不足處,木構造建築物設計及施工技術規範(以下簡稱規範)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另定之。另第171條之1規定木構造建築物之簷高不得超過14公尺,並不得超過4層樓。但供公眾使用而非供居住用途之木構造建築物,結構安全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審核認可者,簷高得不受限制。因此內政部營建署於1995年頒訂「木構造建築物設計及施工技術規範」,並且分別於2003年修訂與施行、2009年修正第九章建築物之防火規定與2011年等修訂,參考國內外相關的法規如:台灣CNS國家標準木業規範、建築技術規則、日本建築基準法、木質構造設計規範同解說、木造住宅工事仕樣書、木造建築構造設計JSCA、美國Wood Frame Construction Manual for One- and Two- Family Dwellings Special Design for Wind and Seismic(2008)、Wood Frame Construction Manual for One- and Two- Family Dwellings(2012)、National Design Specification for Wood Construction(2012)、International Building Codes ch.23(2012)等。

木構造建築物設計及施工技術規範主要分成九個章節。第九章之架構主要敘明木構造建築物可以是防火構造者或非防火構造者,及另規定主要及次要構造系統之防火設計(詳圖2)。

(3) 建築技術規則結構防火法規之規定:

若屬防火構造者其材料或構造體遭受火災時,可達到規定之防火性能與時效之構造。故使用的類別、樓層、樓地板面積之規定應符合設計施工編第69條要求(表2),其防火時效需符合設計施工編第70條規定(表3);此外木構造建築物設計及施工技術規範第九章並介紹常見主要構造系統之防火設計,如:梁柱構架、框組壁式、原木層疊(Log House System)與I型托樑、桁架及其他構造系統之防火設計。

建築物使用類組 應為防火構造者
類別 組別 樓層

總樓地板面積

樓層及樓地板面積之和
A類 公共集會類 全部 全部
B類 商業類 全部 3層以上之樓層 3000平方公尺以上 2層部分之面積在500  平方公尺以上
C類 工業、倉儲類 C-1 3層以上之樓層 150平方公尺以上
D類 休閒、文教類 C-2 工廠:3層以上之樓層

1500平方公尺以上(工廠除外)

 3層以上部分之面積300平方公尺以上

E類 宗教、殯葬類 全部 3層以上之樓層 2000平方公尺以上
F類 衛生、福生、 更生類 全部 3層以上之樓層 2層面積在300平方公尺以上。醫院限於有病房者
G類 辦公、服務類 全部 3層以上之樓層 2000平方公尺以上
H類 住宿類 全部 3層以上之樓層 2層面積在300平方公尺以上
I類 危險物品類 全部 依危險品種類及儲藏量,另行由內政部以命令規定之。

(4) 建築技術規則裝修材料之耐燃要求:

依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一條技術用語,裝修材料種類可分成不燃材料、耐火板與耐燃材料;分屬國家標準的耐燃一級、耐燃二級與耐燃三級。內部裝修材料係指固著於建築物構造體之天花板、內部牆面或高度超過一點二公尺固定於地板之隔屏或兼作櫥櫃使用之隔屏(均含固著其表面並暴露於室內之隔音或吸音材料);因此在建築技術規則在設計施工編第88條依建築物其用途、層數、樓地板面積來規範使用裝修材料的耐燃等級(詳表4)。除(10)至(14)所列建築物,及建築使用類組為B-1、B-2、B-3組及I類者外,如按其樓地板面積每100平方公尺範圍內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與該層防火構造之樓地板區劃分隔者,或其設於地面層且樓地板面積在100平方公尺以下或裝設自動滅火設備及排煙設備者可不受限制。

裝修用耐燃材料係採用CNS 14705-1 建築材料燃燒熱釋放率試驗法進行試驗,以50 kW/m2熱通量加熱,耐燃一級進行20分鐘、耐燃二級進行10分鐘、耐燃三級進行5分鐘,並依下判定: 耐燃一級總熱釋放量應≦8 MJ/m2,或≦15 MJ/m2,且依CNS14705-3附錄A.2計算所得b參數≦-0.4(無閃燃);耐燃二、三級總熱釋放量應≦8 MJ/m2。耐燃一級複合材料另須通過CNS 6532或CNS 15694基材試驗。另各級材料最大熱釋放率無持續10秒以上超過200 kW/m2,且各級材料無防火有害之貫穿至背面之龜裂及孔穴。 而木構造中樑、柱、樓板、承重牆、分間牆、屋頂等係採CNS 12514建築物構造構件耐火試驗法;防火門則採用CNS 11227建築用防火門耐火試驗法進行防火時效的測試,一般需達一小時防火時效。

文章提供:李明賢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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