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技術資源 / Professional technical resources
防火構造之木質構造
  1. 日本依2000年所改正建築基準法,既使為木質構造,若能滿足防火性能時,亦能接受而得到防火構造之國土交通大臣認定。賦予木質構造之防火性能的技術已開發出來。
     
  2. 木質防火構造係至火災終了期間,支撐載重部分之木材會燃燒,但不能炭化,因此在傳統梁柱工法(軸組工法)或框組壁工法(2×4工法),所使用木材之部分是以強化石膏板、矽酸鈣板等之無機質材料進行被覆的混合型(main blend),或在柱或梁所使用的結構用集成材之中,以灰泥棒不連續的插入,或以阻燃處理之集成元,或單板層積材(LVL),合板等被覆在結構用集成材,直交集成板表面,使在載重支撐部這邊,可使木材停止燃燒之燃燒停止型等。
     
  3. 有關被覆、混合型,改變強化石膏板之厚度,不僅是1小時防火構造,甚至於2小時,3小時防火構造均已有取得大臣認定之案例。另外,在燃燒停止型係以插入石膏板之防火集成材已取得2小時防火構造之大臣認定。
     
  4. 上述木構造,因以無機質材料被覆,在外表看不到木材,被評價雖然是木構造,但又看不到木材,作為「木構造」有些許不足.而在木構造防火構材,於載重支撐構材外周配置以燃燒停止被覆層(內層:強化石膏板等無機質材料),而在最外層部分再膠合上木材「顯現」之構成的三層構造。(圖1,照片1,圖2、圖3)
          

     
  5. 在最外層之木材部分係未施以阻燃藥劑處理之實木(素材),不管何種木材均能使用。但是木材與無機質材料之極性不同,前者為極性,後者為非極性,因此膠合較為困難。

判定時,載重支撐構材之溫度會全部下降,或沒有赤熱發煙者、一併在木質系防火構造試驗,於從燃燒爐取出後,以目視確認,在表面殘留之被覆層(石膏板等)無剝離,在載重支撐構材無炭化痕跡。

 

六、引用文獻

上川大輔(2007)木質耐火建築物相關的作法,日本木材工業62(2):595-601
安達広幸(2015)石こうボード內藏型木質耐火部林日本木材工業70(11):558-561

文章提供:王松永名譽教授

 

Visit counter For Website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