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費、取樣、TAF認可項目及注意事項

檢驗注意事項(必看)

2019-06-05

注意事項:

  1. 一般件(14個工作天:長時間測試除外);急件(3-5個工作天:費用為一般件之2倍);特殊案件(工作天數另議)
  2. 本實驗室進行各項試驗均為破壞性試驗,需將樣本破壞方能進行試驗,請先自行評估。
  3. 送檢樣本(木材上)至少應簽上取樣人員姓名或送樣人員姓名或工程名稱,樣本上無任何簽章時,本實驗室有權決定是否進行後續委託試驗。
  4. 同時申請多項試驗項目或檢送多件樣本時,請詳細註明試驗項目及數量,並請於備註欄上註明是否需依項目或樣本分別出具報告。
  5. 試驗時均會破壞樣本,故不主動寄回樣本,請廠商先自行留存樣本,若需請實驗室將破壞後之樣本退回(運費請自付),請務必於備註欄上註明。※本實驗室樣品保留3個月。(顧客可於報告寄發15天後至3個月間申請試驗件退回,逾期不再受理退樣,樣本由顧客取回後,若經裁切或無法清楚辦視為本實驗室試驗之樣本時,本實驗室將不再為試驗件結果負責。)
  6. 若實驗室人員發現顧客提供之標準不適當時,有告知顧客之義務,當顧客已知道此偏離時,仍要求以相同標準執行試驗,則實驗室將於報告中加註免責聲明,必要時說明此偏離可能對結果造成之影響。
  7. 本實驗室試驗報告以正本1份,副本2份為主。(若需增加副本份數,費用另外計算)。
  8. 申請表請儘量以正楷填寫或以電腦打字後,應加蓋申請單位公司章,經顧客及本實驗室雙方簽章後,視同「委託契約」完成。
  9. 委託契約完成後,應一次付清委託事項所需費用,並回傳匯款證明,本實驗室於收到款項後,進入試驗排程,並於14個工作天內出具試驗報告。(自委託契約完成後10天內未繳清所需費,本實驗室有權決定是否進行後續委託試驗。)※工作天數定義:工作天數須扣除國定例假日及委託契約完成當日不予計算。
  10. 顧客待報告寄發後15天內,若有疑問可提出申請覆驗,但費用需顧客負擔,逾期概不受理。※若需修訂報告時應將前版本召回作廢,報告出具後6個月後即不可再修訂報告。
  11. 本實驗室出具之報告中不會針對顧客所規範之任何判定規則予以提出符合性聲明。惟樹種鑑定係依照WPL-3TE01木材樹種鑑定試驗標準書」之判定規則,根據CNS11667商用木材名稱提出符合性聲明;而製材分等則依照引用標準本身已包含之判定規則提出符合性聲明,非必要時,不考量量測不確定度。
  12. 本實驗室不執行抽樣,所有試驗樣品皆由顧客提供,本實驗室僅就該樣品分析,其結果不代表所有產品品質之一致性。對於顧客因本案發生之任何直接或間接之損害,包括但不限於利潤之損失,概不負責。
  13. 防腐的試驗項目:銅、烷基銨化合物系防腐藥劑(ACQ)處理材之有效成分吸收量。試驗方法:CNS 14730 111年版 4.2.3節、第4.2.4.3.1.3(螢光X射線法)、第4.2.4.3.3.2(電位滴定法)。滲透度的項目:銅、烷基銨化合物系防腐藥劑(ACQ)、銅、唑化合物系防腐藥劑(CuAz)處理木材之防腐劑滲透度。
  14. 除法律要求或顧客同意外,實驗室執行實驗室活動時,對於所獲得或產生之所有資訊均予以保密。
  15. 填妥申請書後請連同樣本親送至106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四段一號台灣大學航測館105室,或郵寄至10699臺大郵局第154號信箱-蔡明哲教授收。TEL:02-33664654;FAX:02-33664681;E-mail cwcbaservice@gmail.com。
  16. 測驗地點: 臺北市復興南路二段200號7F之4。
  17. 本實驗室已通過認證成為TAF3705實驗室,認可試驗項目為樹種鑑定、製材分等、含水率、氣乾密度/比重、尺度、ACQ防腐防腐藥劑滲透度及吸收量。另防腐處理試驗部分(1.防腐藥劑滲透度及吸收量,2.藥劑定性,3.藥液),委由外部實驗室進行試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