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台灣木材標章使用管理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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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 | 中華民國108年9月19日 |
立法沿革: | 中華民國108年9月19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林造字第1081740549號令 訂定發布全文8點,並自即日生效 |
一、本規範所稱台灣木材標章,係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以下簡稱本局)依法註冊之圖樣。
二、本規範之名詞定義如下:
(一)授權單位:指本局、所屬林區管理處及本局指定之驗證機構。
(二)被授權單位:指經授權單位授權使用台灣木材標章之單位。
(三)推廣製作物:包含下列製作物:
1.實體廣告製作物:包含海報、型錄、文宣印刷品、專刊、標示卡、形象牆、燈箱、跑馬燈、電子看板、人
形立牌及其他實體 廣告製作物。
2.電子廣告製作物:包含商業廣告影片、電子文宣印宣品、網頁宣傳運用及其他電子廣告製作物。
三、本規範之授權事項及其授權範圍如下:
(一)經由本局指定之驗證機構授權予通過國產材相關驗證標章並取得驗證證書之業者(以下簡稱獲證業者),其
授權範圍為將 台灣木材標章於國產材產品、產品包裝或其相關推廣製作物。國產材相關驗證標章包含:
1.臺灣優良林產品標章(CAS)。
2.產銷履歷林產品標章(TAP)。
3.臺灣林產品生產追溯條碼(QRcode)。
(二)經由本局、所屬林區管理處授權予配合辦理行銷推廣之其他使用業者,其授權範圍僅限對台灣木材標章或其
推廣製作物。
(三)其他經本局同意授權之事項及範圍。
四、前點第一款及第二款使用台灣木材標章圖示如附件。
附件-第三點第一款及第二款使用標章圖示區隔
五、驗證機構應將其驗證通過之業者基本資料、產品名稱、產品相片及其他相關資訊進行登錄。
六、授權單位得對被授權單位之國產材標章使用情形不定期實施抽查,被授權單位不得拒絕。若有違反規定之事實,
得以書面通知 限期改善,並擇期複查。
七、被授權單位若有以下各款情事發生,經授權單位確認屬實後,得終止其標章使用權或授權之權利:
(一)申請終止標章使用權。
(二)解散或歇業。
(三)與授權單位合約終止。
(四)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經主管機關依法撤銷或廢止。
(五)其他可能造成授權行為終止之情事。
八、本規範自發布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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